【本報訊】政府今日刊憲《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在現有的印花稅中,引入一項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該額外稅項適用於今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並於廿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住宅物業。若有關物業在購入後六個月或以內轉售,額外印花稅為百分之十五;若物業於六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或以內轉售,稅率則為一成;若物業於十二個月以上至廿四個月或以內內轉售,額外印花稅稅率則為百分之五。
同時,政府亦會於條例草案中,加入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政府早於今年四月起已不容許二千萬元以上住宅物業延繳印花稅。
政府會在下周三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在法例生效前,稅務局會記錄在今年十一月廿日起至新法例條文生效期間的住宅物業交易,以確定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的個案,並於新法例生效後發出繳付「額外印花稅」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