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男教師疑與十三歲女生發展曖昧關係,涉嫌在送她回家時三度在後樓梯非禮她,被她父親揭發後,又要她向警方改供詞,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續審。控方傳召事主的小學女副校長作供,指事主有向她承認被告曾親吻其臉和手,但事隔數日後事主卻又澄清親吻一事乃出於她的幻想。此外,被告向法庭提出其警誡供詞並非自願錄取時,又再一次在庭上落淚。
被告張耀明(四十一歲)被控三項非禮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劉姓的小學女副校長作供指,○四年加入該校時,被告已任職數年,事發時被告是事主的田徑和風紀老師。
劉在去年四月三日接見事主和她父母時,她曾私下捉住劉的手稱「你要幫我呀」,劉遂問發生甚麼事,事主回應指被告曾經「錫」過她,她又「錫」過被告。
劉遂將事件匯報上級,之後便召集事主、被告和其他老師開會,席間事主只承認被告建議她要多做運動,才提早出,兩人曾拖手數分鐘,而被告則在席間表示「拖手」是指扶她一把。而數日後,事主卻向劉澄清,將被告手指觸撞到她臉的動作,幻想成親吻。
另外,事主養父則供稱,事主原本是他妹妹的女兒,他領養事主後,○七年十一月帶她由內地到港。養父指出去年四月二日從家中閉路電視發現事主與被告提早步出的情況起疑,翌日便與事主到學校面見副校長。及後他將事主送回內地,其親戚從夾在事主書本的日曆紙上,發現寫有事主與被告親吻的內容。
養父續指在事主的抽屜內,發現她與被告的合照,又從她的日記得悉其電郵密碼後,曾登入查看,發現有被告曾叫她改口供的電郵。
因早前在庭上辭退律師而要自行抗辯的被告,則向法庭提出其警誡供詞並非自願錄取,要求法庭不接納呈庭,他陳詞指當時因被警方威嚇,又遭剝削找律師的權利,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518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