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膝下無兒女的「老行船」死後留下兩個現值逾千萬元物業,成為騙徒目標。死者兄長原是唯一遺產執行人,惟期間無端冒出自稱是死者的「養子」,涉嫌持偽製領養證書及假遺囑要求分得「三分二」遺產,並「鵲巢鳩佔」兩單位,兄長一家拒絕更發現有蹺蹊而報警,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報稱東主的被告嚴志明(卅八歲),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使用假文書罪,指他於○八年八月在陳濤的遺產處理中作假聲明,訛稱八五年獲陳濤收養且是對方遺產唯一受益人,另指他向遺產承辦處使用該假聲明書。
六十九歲死者陳濤○五年死後,留下鰂魚涌的中興大廈單位、惠安苑單位連車位及外幣存款。其兄陳蘇是唯一遺產執行人,他派媳婦李妙芳處理死者後事。
控方昨傳召李作供,她指僅見過死者三次,獨居惠安苑的他死後,布滿屍蟲始被發現,警方在寓所內發現多個銀行文件聯絡李處理。李曾到中興單位查看見無人居住,遂將聯絡電話給予中興的六旬嚴姓管理員,嚴後來致電指要追收管理費否則法團會拍賣,李遂繳款,嚴當時無端指「我同你阿叔(死者)好熟,可以替你做假遺囑」,李無理會。
至○八年八月,被告突然現身自稱是死者養子,並持兩份文件向法庭申領遺產,文件分別是死者○五年三月到民政事務署要求全部遺產贈給被告的聲明,及死者於八五年在惠陽領養被告的公證書;至十一月被告更霸佔該兩單位。被告在○九年三月約見陳蘇,要求他們相信其養子身份及提出分遺產,陳蘇拒絕。事後李與丈夫因發現被告與該嚴姓管理員之聯絡號碼相同,生疑下報警,揭發兩份文件是造假,且發現死者在該領養日期正身在船上往東京。
辯方盤問時,質疑陳家竟然對單位被佔卻不報警,李即表示「間屋唔係我,你應該落去問我老爺」(陳蘇本年五月離世)。
案件編號:DCCC 73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