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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被告返現場指示擲樽位置

【本報訊】青年涉嫌在銅鑼灣投擲鏹彈案,主審法官昨日上午十一時多帶領控辯律師、陪審團,前往銅鑼灣駱克道五四一至五四三號的案發現場作實地視察。期間被告盧證濠(廿四歲)在多名懲教人員看守下,被笠頭及以鐵鏈鎖住腰間到場,向各人指示他擲通渠水樽的位置。一眾在涉案唐樓逗留約一小時後,才由專車接載回高院。

之後控方傳召醫學專家賴世澤作供,講解被通渠水灼傷的後果。他指化驗結果顯示,被告投擲之通渠水,是濃度達百分之九十八的硫酸。賴表示若遭該通渠水沾到皮膚,傷者會感灼熱疼痛,且其酸性會灼傷皮膚,甚至傷及真皮造成疤痕。故他對於被告聲稱當時曾用手接觸通渠水後,只感到「涼涼哋乸乸哋」的講法,提出強烈質疑。 案件編號: HCCC 1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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