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受聘解款公司十五年的保安男督察因一時疏忽,忘記同袍交給他帶回公司的一支雷鳴登霰彈槍未曾卸彈,將槍放回槍房時,誤扣動扳機令霰彈槍意外走火,打中槍房大門旁邊的牆壁。他早前承認疏忽發射火器罪,昨在九龍城法院被判一百廿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昨叮囑仍受聘於衞安有限公司的被告陳君榮(五十五歲),以後要小心處理槍械,又指被告紀錄良好,加上社服報告正面,便判他非監禁刑罰。
案情指,被告在今年四月九日與同事押送現金,因車隊有解款車涉及交通意外,一名同事以安全為由,將一支已上了四發子彈的雷鳴登霰彈槍交給他,稍後該同事發現該槍未卸彈,便致電通知被告,着被告待同事返回槍房時始卸彈。
其後二人返回公司,被告替其中兩支屬他解款車的霰彈槍卸彈,但未將同袍交給他的槍卸彈,當他拾起該槍時,卻誤扣動扳機意外發射了一槍,射中大門旁的牆壁,幸無人受傷,他立即通知上司和報警。
案件編號:KCCC 44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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