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申報新建議明收暗放

【本報訊】為針對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漏報利益問題,行會秘書處建議新增申報條款,規定行會成員若擁有一公司的控制權或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公司買賣土地或物業均須於交易完成後十四日內申報。港府聲稱條款旨在完善申報機制,但學者及議員均質疑條款明收暗放,其中「控制權」的定義含糊,將增加公眾監察的難度。

控制權定義含糊

行政會議秘書處建議,除現行要求議員就本港及海外擁有土地及物業,或以配偶、子女或公司名義擁有的物業須申報外,另外加入說明,如相關資產透過公司擁有,「凡議員持有公司的控制權或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即須申報」。

熟悉公司法例的立法會會計界代表陳茂波指出,一般有兩種方法界定「公司控制權」,一為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一或以上股份,另外亦可以股東的「話事能力」決定,即透過股東協議就公司控制權達成共識,一般毋須向非股東披露。

換言之,以捲入漏報利益風波的嘉忠投資有限公司為例,劉皇發佔四成股權,其餘股份分別由劉皇發六名直系親屬各持有一成。劉皇發雖持有最多股權,但未必一定擁有公司的控制權,故有可能不符合建議申報條款的兩個情況,毋須就公司的物業交易申報。

匯賢智庫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斥港府只想對劉皇發「從輕發落」,要求當局立即展開調查,及研究成員違規的罰則。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狠批建議「唔嚴肅、好求其」,並指行會成員有廣泛地區網絡,可能牽涉眾多潛在利益,故無論成員持有多少股權,要申報所有潛在利益才符合申報精神。宋立功擔心,建議只計議員持股量,卻無納入其直系家屬於同一公司的利益,會形成更大的申報漏洞,加上一般市民難以了解私人公司的控制權誰屬,建議條文將增加公眾監察行會成員的難度。

特首辦則回覆指,行會秘書處只是提出建議,當中細節仍有待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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