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繼室被限14日內領夫屍

【本報訊】七旬老翁兩年前過世後,疑因其元配子女與繼室出現爭拗,令老翁屍體至今仍未被領走。醫院管理局早前罕有入稟法庭尋求協助,要求頒令若繼室再不領屍,便交子女領取。案件昨在高院聆訊,繼室在庭上聲淚俱下表示,並非不想處理後事,只因欠缺死者證件及未收到信函才未有處理。法官最後下令繼室在十四日內辦妥領屍手續,否則醫管局有權另作安排;又勸繼室指適逢中秋佳節,應放下歧見,讓死者盡快入土為安。

原告醫院管理局,被告吳麗菊(約四十多歲)。原告律師在庭上稱,由於男死者文燦(七十九歲)的屍體已出現腐爛,局方在迫不得已下始交法庭定奪。

否則醫局有權交予子女

法官向被告指,已看過她呈交的文件,知她與死者子女有爭拗,對方已表明,願把殮葬事宜交由被告處理,醫管局亦會讓她優先領屍。法官指:「有乜糾紛都好,都唔應該攞先夫的屍體做注碼。」又指死者屍體已躺在殮房多月,反問:「咁樣係咪對死者尊重呢?」

被告反駁,強調並非不想處理死者後事,又指死者至今仍未下葬她也覺「心噏」,並聲淚俱下稱覺得整件事對她很不公平;她聲言已預約焚化爐,可於日內辦殮葬事宜。

屯門醫院發言人昨表示,為使有關病人能早日入土為安,醫管局會遵從法庭指示處理遺體,即是說假如吳女士在指定限期前未領取遺體,院方會將遺體交由病人的子女一方處理。發言人又指,自○八年底開始一直嘗試居中調停有關家庭雙方在領取遺體上的紛爭,曾先後去信雙方十七次,致電吳女士逾百次,但最終未能解決。

死者○四年在內地娶被告為妻,○八年十月卅一日逝世,法庭去年十二月根據死者意願,授予被告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而院方得悉後曾多次着她盡快領走屍體。

案件編號:HCMP 128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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