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搬遷期太短
申請人黃偉興,早前已接受政府提出的臨時賠償。他指,其先父早於六九年已購入村內一幅土地,自此與家人在村內居住,申請人於七八年在該處開設木廠,政府早於○七年底發信通知村民會在今年三月拆村,並於今年四月刊憲收回地權。
惟政府一直只是和村民談判賠償方案,未有趕走村民,直至今年七月二日,才發信要申請人於八月三日前遷出,並於八月再發信指會在九月九日拆村。
申請人認為,他在村內居住約四十年,但政府於今年七月僅給他一個月搬遷時間,並不合理。另外,他搬遷也要金錢,政府於九月一日才提出他肯接受的賠償方案,要他在八日後搬走,同樣不合理。他因此興訟要求撤銷拆村令。
案件編號:HCAL 9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