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會福利署昨日代一名患上老人癡呆症的八旬婦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老婦三年半前與她契仔達成的一宗物業轉讓。社署指老婦當時欠缺精神行為能力,以致在受到不公平對待下,將物業轉售予契仔,故要求法庭頒令該契仔交回物業,並將物業轉回老婦名下。
原告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楊燕(譯音)的臨時財產接管人身份入稟,被告曾啟漢(譯音)。據了解,楊女士現年八十多歲,而被告則是楊的契仔。於○八年底,社署監護委員會將患上老人癡呆症的楊,判予社署署長作為官方監護人。
入稟狀指楊在○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署一份業權轉讓契,將土瓜灣鹿鳴街一樓宇單位(下稱該單位)的業權轉予被告。原告現要求法庭頒發聲明裁定該轉讓契無效,原因是楊在簽契約時並無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故該次物業轉讓對楊不公平。此外,原告更指被告當時對楊施以不當壓力,利用楊的狀況來獲益。故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交回所有業權文件,將該單位交出,並無條件轉回楊的名下;而楊收回單位後,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告並要對楊在事件中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
記者昨往涉案的鹿鳴街單位查訪,但無人在內;而報稱地址在粉嶺一地舖的中年被告,則對記者的查訪表現抗拒,並表示「有乜理由你知我唔知!」他指事件將交由律師處理,之後打發記者離開。
社署發言人證實,楊女士屬於接受社署署長監護人士,跟進其監護令個案的社工,因發現一項有關她的物業轉讓疑有不當情況出現,為保障楊的利益,社署於是把個案轉交予律政司考慮及入稟法庭;由於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作進一步評論。
發言人表示,為了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的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監護委員會可發出監護令,委任社署署長任其官方監護人或其他家屬親友任其非官方監護人,並按案件的需要授予他們適當的權力,以履行監護人的任務。 據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被告是以四十萬元向楊購入該單位。
案件編號:HCA 78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