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法例規定,胎兒超過廿四周,屬於已成形的人,只能因繼續懷孕會危害孕婦性命,才可進行人工流產。婦產科醫生表示,胎兒周數愈大,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愈高,感染和出血機會亦較大,甚至影響女性日後不能懷孕。
婦產科專科醫生余啟文表示,廿四周胎兒體重約一點五磅,他們正常地經產道離開母體,有心跳和呼吸,與一般出生嬰兒無異,而人工流產是將藥物先注入胎兒,使其心跳停頓,若將超過廿四周胎兒心跳停止,如同殺人,故法律上不容許。除非孕婦因繼續懷孕會引致性命危險,醫生才可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
余啟文稱,孕婦在懷孕廿周時接受人工流產已有一定風險,例如容易感染、出血、子宮破損等,殘留懷孕組織在子宮內機會亦增加,包括導至盆腔發炎或輸卵管閉塞,令女性不能再懷孕。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指出,婦女因被強姦或亂倫而誕下嬰兒,社工會跟進事主的需要及福利,並與事主及其家人商討長遠的福利安排。若案主決定放棄嬰兒,署方會提供協助,安排領養服務;若案主決定自行照顧嬰兒,署方可安排託兒服務或提供經濟援助。
另外,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指出,雖然非法墮胎不在香港進行,但若監護人協助未成年的事主在境外非法墮胎,亦難逃協助或教唆非法墮胎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