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公屋的已婚倉務員,聲稱迷戀亦已婚的女鄰居,在一次酒後「膽粗粗」用自己門匙竟成功開啟對方大門,並順手取走對方未洗的胸圍內褲作自瀆之用。事後食髓知味,已婚男於半個月間再六次闖入鄰家偷取女戶主褻衣,惟最後一次因男戶主聞敲門怪聲,成功設局將他擒獲。被告經審訊後昨於區院被裁定七項爆竊罪成,法官判刑指他有預謀地先向鄰家敲門,確保無人才以匙開門,猶幸被告僅盜褻衣,而未有進一步侵犯女鄰居,故將他判囚三年半,期間需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療。
五十八歲被告張錦明被控去年三月至四月六日,七度非法進入葵涌大窩口邨事主楊氏夫婦單位。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與妻結婚逾廿年,有十八歲兒子,惟本案曝光後,其妻知悉「背後內情」後決意與被告離婚,兒子亦會隨母親生活,故本案除令被告惹上官非,亦令他妻離子散。法官判刑指,被告於一次酒後無意發現自己家的門匙,可開啟主家的大門,加上對楊妻的迷戀下,於半個月間七度以同一方法入屋犯案,更深知及選取事主一家出外上班的時段,並以先敲門確定無人後,再以鎖匙「登堂入室」,可見是有計劃犯案。
猶幸被告入內僅偷楊妻內衣褲回家作性幻想用途,而未有進一步侵犯對方,而案中褻衣他完事後亦已丟棄,相信事件對楊家未有構成心理陰影。法官又指事主一家與被告仍是鄰居,希望房署就事件作出適當安排。
法官裁決指辯方力陳被告在非自願下向警方招認,但考慮心理醫生報告及他當場揭發後,拔足狂跑行為,相信被告非智障人士,亦認為他作供時態度迴避,相信他只圖利用較低的語文表達能力以求脫罪,故裁定他七罪成立。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又指出公屋大門及門鎖均由房屋署提供,住戶亦可以自行更換門鎖。發言人強調,任何型號的門鎖也有機會重複匙膽,而為了減低門鎖匙膽重複的機會,房署○二年開始實施新規定,要求門鎖供應商必須提供超過二千個門鎖組合。
案件編號:DCCC 52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