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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2010

需否攞酒牌 食署耍太極

【本報訊】究竟在警署之內,以及其他地方進行啤酒推廣活動,是否需要申領酒牌,本報曾經向酒牌局的執行機關食環署查詢,但是署方僅回應指,根據香港法例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則》,臨時酒牌必須向警方申請。發言人只稱:「我哋冇嘢補充,有乜你問番警方。」

根據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飲品以供該場所飲用,必須申領酒牌或臨時酒牌。而臨時酒牌的申請人亦必須為酒牌持有人。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二年二月,西貢龍蝦灣一私人地方原定舉行三千人的露天狂野派對,由於主辦單位事前未獲發臨時酒牌,以及食環署批出的「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場內不得出售任何酒精飲品,派對最後在警方嚴密監視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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