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前性別組別女總監薛家妍民事指控平機會,曾對她作出多項「歧視」,更於九七年無理對她解約,有違《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及《使人受害的歧視》等等的歧視條例,在十年前入稟區院向平機會及該會主席等人,就歧視所構成之傷害索償至少三百六十萬元。案件纏訟多年,早前經審訊後,法官昨日判決指本案僅屬人事糾紛,相信原告被解約的情況,與性別及殘疾歧視等完全無關,故裁定原告敗訴。
原告薛家妍,被告分別是平等機會委員會、其前主席張妙清及前行政總監何蔡慧兒。原告原本指稱自九七年五月起,她因嚴重頸肩痛影響其活動能力,加上工作壓力令她出現抑鬱症狀;但被告等人卻因她的「殘疾」而在九七年九月與她解約,事前並無書面通知。
案件編號:DCEO 11/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