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日前獲得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條例列明,事務律師日後如符合若干規定,將可以在高等法院及高院以上的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而不會被判藐視法庭罪。
以往,事務律師只是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享有發言權,但大律師可以在任何法院發言。事務律師將來可以擔當大律師的職務,有人評論說,這讓市民有更多的選擇,委託律師上庭的費用可能會降低。
新條例擴大事務律師上庭發言的權利,看似對事務律師有利,但有事務律師卻不對新制度寄予期望。他們擔心,市民對於委託事務律師上庭一事沒有信心,更恐怕事務律師缺乏上庭經驗而招致敗訴,令市民繳交巨額堂費;而事務律師日常處理的桌上工作亦實在太多,亦無暇接收需要上庭打官司的複雜案件。
更招商榷的是,新制度可能減少現有事務律師的收入。現時市民需要大律師的協助,事先必須得到事務律師轉介,大律師亦要從事務律師中索取客戶的指示,這環節之下,事務律師儼如大律師的上司,而客戶事後支付的酬金,有一部分是支付事務律師的中介人費用。
對於新制度確立之後,事務律師有如同大律師上庭發言的權利,有人說部分資深大律師可能藉此機會轉當事務律師,其大律師的資歷及經驗仍在,但所處理案件的範疇增加,亦因其知名度得以讓客戶直接叩門,而免除了原先設有的中介人制度和交易費用。
難怪有人笑說,這是法律界反壟斷及公平競爭的一個「好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