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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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案 修例補鑊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二○○九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將審批電台牌照的程序法定化,為兩年前港府在民間電台案中被裁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補鑊。其中一項由民主黨議員劉慧卿提出的修訂,罕有地在政府默許下獲得通過,該項修訂訂明將來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批電台牌照時,必須考慮公眾意見。

轟現行制度欠透明

草案通過後,將來電台牌照申請會由廣播事務管理局負責初步審理,然後由特首會同行會決定,考慮準則包括申請人財政穩健、有否管理和技術專長,以及將提供的節目質素和種類等。

劉慧卿炮轟現行制度全無透明度,質疑港府只為控制言論,促請當局處理如何善用大氣電波及數碼廣播。公民黨余若薇批評發牌條件過緊,只有大財團才申請到牌照。工總梁君彥則指大氣電波屬珍貴的公共資源,列明發牌的考慮因素,可避免申請人獲發牌後遲遲不開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回應指,草案訂明發牌準則,有助大氣電波得到有效使用,至於申請人的財政穩健性只是考慮因素之一,當局亦無訂明最低要求,會公平處理所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