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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及吳家銘涉嫌強姦醉娃案,六男一女陪審團昨於高院退庭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兩名被告強姦罪成。法官即時判刑指,相信二人非有預謀犯案,並可能在犯事後已立即後悔;惟二人把年輕女事主當成獵物,趁她酒醉無反抗能力時佔她便宜,而二人在案中的角色並無差異。法官指女事主即使酒醉,仍受法律保護,故重判二人各入獄六年。
廿五歲首被告李思龍及卅歲次被告吳家銘,昨聞判後顯得很失望,李的一名女親友更不禁在庭內飲泣。兩名被告均曾効力甲組球隊,李在○四年時是甲組球隊福建的後衞球員。吳則曾効力愉園及傑志等甲組球隊五年,是一名中場球員;惟吳在○一年於球賽中被踢傷,左腿骨折,養傷一年後便沒再踢甲組。而李及吳案發時以業餘性質,在丙組沙田區的球隊効力。二人的代表律師昨求情時,均指二人品格良好,無使用暴力,並是在酒精影響下犯案。
法官判刑指雖然女事主(現約廿一歲)曾懷疑兩被告在飲品內下藥,控方並無有關證據,故法庭不考慮此點。
事主或不敢再約會異性
法官又指,兩被告均並無犯罪紀錄,足球的能力亦得到肯定,但從事主事後向李所發的短訊可見,事主無法面對李,亦感到不能面對將來的男友和丈夫,甚至不敢再約會異性等,可見事件對事主的傷害很大,又指酒醉並非兩被告犯罪的藉口。
法官續指,控方去年六月已拘捕二人,惟延至今年三月始正式起訴,認為案件被延誤。控方則解釋因案件需時調查及翻譯,至今年二月才能取得法律指示,惟法官不滿意解釋,並希望律政司能派人負責案件以加快進度,並強調案件遭延誤,對事主、證人、被告均不公平。
兩被告被控在去年六月十九日凌晨,於佐敦聖地牙哥酒店內強姦當時廿歲女事主。案情指,事主是李的中學同學,案發前一晚,事主約同黃姓女朋友及李在尖沙咀一酒吧耍玩,吳則是該處酒保。事主與黃先後喝醉,李遂帶事主到酒店將她強姦;及後吳及黃抵至,四人大被同眠時,吳期間亦趁機強姦事主。
案件編號:HCCC 20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