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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09

可靠傳聞證據或修例接納

【本報訊】過往一些案件因證人已死或未被尋獲,而未能出庭作供,而由第三者轉述他的「傳聞證據」又因可靠性及準確性成疑,不獲刑事法律程序接納,令一些按日常標準會被視為可靠的證據遭豁除。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最新報告,建議改革現時禁止刑事法律程序接納傳聞證據的有關規則,並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在「有必要」情況下接納「可靠」的傳聞證據。

根據報告書對「傳聞證據」詮釋,「當甲告訴法庭乙曾經對他說過甚麼,此證據便稱為『傳聞證據』。」在現有法律,法庭不能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此證據,原因是此證據並非原陳述者,而是由他人轉述,故與訟另一方並無機會透過盤問,驗證原陳述者的可靠性。

現時規則嚴格欠彈性

另外,亦有不少批評指現時禁止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則過於嚴格及欠缺彈性,聲述者一旦死亡或失蹤,一些被視為可靠的證據就遭豁除,未能符合被告人及市民大眾的權益。同時,一些破例獲接納傳聞證據的條件亦流於複雜及有欠清晰,故法規會在報告書建議,在保留反對接納傳聞證據的大前提下,應給予法庭更大的空間,在「有必要」情況下,以一套可理解和有原則的方式接納「可靠」及「相關」的傳聞證據。

法改會又建議,在決定接受傳聞證據是否「可靠」時,法庭必須考慮陳述的性質和內容、於甚麼情況下作出及多項與聲述者誠實與否的因素。除非傳聞證據的證據價值大於傳聞證據可造成的損害,否則法庭都不得接納傳聞證據。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歡迎法改會的建議,形容提高規則的彈性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認為一般市民會很容易接受傳聞證據,而忽略證據本身的合理疑點,故建議法官應給予陪審團適當的指引,以加強保障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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