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呔曾事先張揚,今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不談政制發展問題,而年底提出的政改方案,只談二○一二年的選舉安排,不處理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問題。反對派當然不滿,於是有人提出所謂「五區請辭」變相公投,但反對派內分歧極大;最新的發展是,有人要求煲呔曾解散立法會。
所謂解散立法會之說是,如果政府提出的二○一二年政改方案(行政長官選舉安排和立法會選舉安排),步○五年提出的○七/○八年政改方案後塵,再次遭到立法會否決,煲呔曾要按《基本法》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及辭職。
《基本法》五十條如此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因此,對反對派有人提出解散立法會之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這樣回應:政改方案並不屬於「重要法案」。政府一貫的立場是《基本法》第五十條內有關「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例,而不適用於《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所作的修改。按此,有關特區政府將來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將不會被視為「重要法案」。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則認為,有關規定指的是同一個法案,如果行政長官提交的法案,立法會未能通過,他再向立法會提交同一法案,仍然不獲通過,就有權解散立法會。但她強調,權在行政長官之手,如果有其他方法推行他的政策,毋須通過立法,亦可以不解散立法會。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同此說。
甚麼「其他方法」呢?原地踏步也。○五年反對派否決政改方案,於是○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和○八年立法會選舉原地踏步,○五年的立法會並沒有解散。因此嘛,年底提出的政改方案再遭否決,二○一二年兩個選舉同樣可以繼續原地踏步,不必解散立法會!問題是這場戲到時會按甚麼劇本上演而已。
史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