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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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修例惹爭拗 無事生非枉自擾

知子莫如父,知女莫如母。在一個正常的家庭中,子女總是將父母視為最好的依靠,遇到困擾會即時尋求父母的意見和幫助,父母也會經常與孩子促膝談心,分享其快樂,分擔其憂愁。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港府企圖藉全面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機,剝奪父母對子女「知」的權利。

當局前日推出諮詢文件,聲稱為防範父母濫用子女的資料,如父母違反子女利益及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相關機構可拒絕向父母提供子女的個人資料。有關建議引起輿論嘩然,「子不教,父之過」,父母負有管教子女之責,其出發點都是關心子女,希望知道子女發生了甚麼事,怎麼能說父母索取子女資料就是濫用呢?怎能輕言父母違背子女利益呢?

虎毒尚不食子,對子女不利的惡父惡母畢竟是極少數,當局想當然地假定為人父母者都有違背子女利益的傾向,這是將父母放在子女的對立面,是蓄意離間家庭關係,製造家庭隔閡,挑起社會矛盾,簡直匪夷所思。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元素,若人倫顛倒,家庭不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就無從談起。

活到一百歲,憂兒九十九,做父母的沒有不關心子女的,即使子女長大成人了,仍然放心不下,這是中國人的傳統家庭觀念。現在,當局竟然以保護私隱為由,企圖剝奪父母了解子女的權利,子女做的一些事情,可能警察知道了,社工知道了,學校知道了,街坊知道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唯獨父母被蒙在鼓裏,這不是太荒唐、太可笑嗎?正如有家庭組織指出,今次修例建議阻礙家長索取子女的資料,「好似將家長趕出門口咁」。若當局一意孤行,必然會掀起連串的爭拗。

當局一直聲稱重視家庭價值,也鼓勵家長多與子女溝通,而且法律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應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保護,但是,諮詢文件卻建議當局有權拒絕向父母提供其子女的資料,顯然是於理不通,於法不合,自相矛盾。

諮詢文件還提出將惡意洩漏個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有關建議同樣極具爭議性,被質疑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市民極易誤墮陷阱。人們想知道的是,當局如何定義洩漏私隱是屬於惡意還是無意呢?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洩密,是否同樣受到有關條例的約束呢?根據以往的經驗,洩漏個人私隱事件最多的就是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如警方洩漏臥底及報案人資料,公立醫院頻繁丟失記錄病人資料的USB記憶體等,有關責任人被政治問責之餘,是否還會被刑事問罪呢?

對此,港府官員強調,早前發生的連串遺失USB事件都屬無心之失,不列入刑事化的範圍。一語道破天機,洩密是「蓄意」還是「無意」,完全是「官字兩個口」說了算,同樣是洩密,市民可能面對牢獄之災,而當局則都是「無心之失」,因此免於刑責。由此可見,當局還是死抱「刑不上大夫」那一套封建思想,修訂私隱條例完全是針對平民而來。

說來說去,當局修訂條例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市民的私隱,而是為有關官員犯錯制訂免責條款,同時為擴大私隱專員的權力。近年,私隱專員公署一直謀求當局授權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可謂本末倒置。私隱專員公署保護市民私隱不力,本身反而醜聞多多,未受應有的懲處,卻反過來要求擴權,不要說大多數市民不答應,連政府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其身不正,雖令不行,本港諸如私隱專員公署、平機會之類政治花瓶,一向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早已引起公憤。當局不去檢討這些機構的存在價值,反而無事生非,庸人自擾,為社會添煩添亂,難怪施政亂象無日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