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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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處處 港府闊佬懶理

本港失業率高企,年輕人求職困難,一不小心,隨時誤墮陷阱。一名十九歲中五畢業女生求職心切,在朋友游說下,一日內向三間財務公司借貸十一萬元,作為加入直銷公司任會員及買貨之用,最後因收不到佣金及發現借據有誤,才懷疑被騙。

該名少女苦於無力償債,不得不申請破產,並向警方報案。暑期將臨,求職陷阱處處,今次事件為青少年敲響警鐘,亦提醒港府,不能對此坐視不理。

金融海嘯令本港失業率飆升,眼下青年搵工不易,許多人為求一職,四處奔波,但由於他們大多缺乏社會經驗,尤其缺少投資風險意識,所以極容易受騙上當。

就以這位懷疑受騙少女為例,原以為有朋友介紹,又能在零擔保條件下輕鬆獲貸巨款,未料竟落入陷阱,不但一無所有,反而欠下巨債。人們在同情之餘,自然會聯想到,此個案在香港不過是冰山一角,換湯不換藥的各種求職陷阱比比皆是,當大批莘莘學子出來尋找工作時,類似遭遇隨時都會重演。

去年,曾有數百名市民報警,聲稱曾參與層壓式推銷被騙去巨額金錢。據稱,他們每人向一間公司繳付六萬多元,作為入會費及買貨之用,有人更慫恿會員向財務公司借貸,後來會員發現貨不對辦,要求退款被拒。其實,類似例子過去屢見不鮮,由於本港現行禁止層壓式推銷的法例漏洞多多,所以根本無法真正保障受害人。

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制訂了《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規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廣層壓式推銷計劃,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不過,近年仍有不少人走法律罅,巧立名目,將經營手法推陳出新。他們通常覷準長者、家庭主婦、青年學生搵快錢的心理及規避風險意識差的特點,或採會員制度,或聘公司職員,強行推銷產品,再要求其轉售下層買家圖利。

求職陷阱長期存在,已是不爭事實。近年來各種騙案此起彼落,苦主申訴不斷,但從未見當局出過狠招,為受害市民討回公道。事實證明,當局對不法的欺詐行為執法不嚴,放任不管,所謂的「有效監管」只是空話一句。眾所周知,當局當年制訂的《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條例不嚴謹,條文有漏洞,已失去基本阻嚇力,極易被人鑽空子而貽害百姓。因此,為規管傳銷,保障消費者,修補法例迫在眉睫。其實,修補法例並不是難事,難的是港府高官缺少「執政為民」的迫切性。

荳蔻少女甫踏入社會就誤墮陷阱,金錢被騙走,更令本身的信用蒙上污點,受害一世,堪稱家庭和社會的悲劇,讓人十分同情。然而,令人氣憤的是,當這位被騙少女走進警署報案時,警方卻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直到昨天有立法會議員親自陪同,警方才接受報案。

青少年是「早晨八九點鐘的太陽」。警員對懷疑受騙少女報案置之不理,讓市民看到執法者的涼薄,「證據不足」更是推卸責任的託詞。試問,少女金錢被騙、被迫申請破產的慘痛經歷,還不是證據?難道證據不足就不能立案?如果證據十足才能報案,那還有必要供養那麼多警察嗎?退一步說,警方真的「舉證困難」,何不透過「放蛇」搜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