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補鑊設財經申訴專員

雷曼事件去年爆煲後,數以千計雷曼苦主蜂擁到金管局及證監會投訴,但由於兩個機構均缺乏處理大量小投資者投訴的經驗和人手,進度緩慢。加上金管局本身負責監管和維護銀行體系,證監會更有份審批雷曼迷債銷售,被質疑有角色衝突和「自己查自己」。苦主欲透過法律程序直接向銀行申索,又遇到訴訟費昂貴和缺乏集體訴訟機制等問題,令苦主感到投訴無門、處處碰壁。

年底發諮詢文件

其實,多個海外國家已設獨立於監管機構的財經事務申訴專員制度,專門為小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投訴協調和仲裁服務。金管局和證監會早前向港府提交的報告,亦建議香港研究設立類似制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和常任秘書長區璟智,早前分別出訪澳洲和英國時,亦有特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取經。

據了解,該局年底會發出諮詢文件,建議參考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及英國等四個普通法國家,在香港設立獨立於金管局及證監會的財經事務申訴專員制度,但對具體內容採取開放態度,暫未有定案。

根據該局搜羅的資料,該四個國家的財經事務申訴專員制度,他們每年的經費由金融機構支付,均以調解和仲裁為主,大部分在處理投訴時是免費,每宗投訴的申索有上限,但專員無權協助或直接代表小投資者興訟,其中加拿大更無權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裁決。

立法會議員甘乃威認為香港擬設的財經事務申訴專員制度,必須有強制執行權力,否則便淪為「無牙老虎」。他又說,當局現時將總投資額高於一百萬美元的投資者定義為「專業投資者」,申訴專員的協助對象應為「非專業投資者」,將來的申索上限亦應以此為準。

他不反對申訴專員以調解和仲裁為主,但應同時設立集體訴訟機制和改革法援制度,協助最終未能成功調解的小投資者。

調解和仲裁為主

另一名議員李慧琼亦認同申訴專員以調解和仲裁為主,但必須擁有強制執行裁決的權力,申索上限則可以本港每宗投資的中位數金額作為標準。她又說,香港最近接連發生懷疑損害小股東利益的事件,擬設的申訴專員應同時有權受理該類投訴。

■記者任秀群、王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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