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拗地租准上訴終院

港燈(00006)與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就供電設施用地的差餉、地租計算方法,各執一詞,雙方分別在土地審裁處及上訴庭各勝一仗。今年九月被上訴庭裁定敗訴的港燈附屬昨申請上訴案件至終審法院,上訴庭行使酌情權批准該申請。

港燈堅持以《利潤管制協議》的15%「准許收益」計算差餉、地租,上述管制協議於九三年商議;署方則要求繼續沿用九十年代中期已使用的「加權資金成本法」。港燈就○四至一○年共六個評估年度,挑戰署方的計算方法,雙方先以○四/○五年度作測試個案。土地審裁處原判定港燈附屬可就測試個案年度獲署方退還1.48億元,另加2,000多萬元利息,但今年九月,上訴庭裁定署方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案件編號:CACV2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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