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財團De Monsa的公司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下簡稱De Monsa),○八年一月簽訂初步協議,斥資1.38億元,向豪銘基金管理購入中環美國銀行中心37樓1至5室,但De Monsa指豪銘未有妥善回覆業權查詢,及沒有交出業權文件的正本,或直接由正本複製的核證副本,故拒絕完成交易,兼興訟追回1,380萬元訂金。高院昨裁定De Monsa敗訴,須向豪銘賠償損失。
豪銘已於去年五月,簽約作價8,880萬元把上述物業轉售他人,並就此向De Monsa提出反申索,實際賠償數額須由法庭再作定奪。
案件編號:HCMP26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