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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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告剛果上訴得直

海外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1.04億美元(約8.11億港元)仲裁判決債項後,○八年申請在本港執行針對仲裁敗方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判決,圖以中國中鐵(00390)一方支付予剛果的逾億美元開採銅鈷礦入門費抵債。高院同年底裁定剛果勝訴,執行令被撤銷,但上訴庭昨日以二比一裁定基金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不過,上訴庭認為實際執行判決的金額有爭議,金額部分須發還再處理;上訴庭同時亦恢復之前的禁令,禁止中國中鐵一方支付涉案入門費予剛果,剛果亦不能接收該筆款項。

剛果在案中堅持本身是主權國,可享有「絕對豁免權」免被提出訴訟追債或執行判決;但基金一方指香港奉行的並非「絕對豁免權」,而是普通法下的「限制性豁免權」,即牽涉的交易如純屬商業性質,國家不再享有豁免權。

官:港實行限制性豁免

原審時高院法官並沒有就上述爭議作出裁決,上訴庭兩名法官昨認同,九七年回歸後,香港沿用融合國際慣例法律原則的普通法,即「限制性豁免權」仍適用於本港。

律政司特別申請介入今次訴訟,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之前更兩度發信,重申中國的立場是奉行「絕對豁免權」。不過,裁定基金上訴得直的兩名上訴庭法官現指,全球很多國家均採用「限制性豁免權」,這是大趨勢,中國本身亦於○五年簽訂支持「限制性豁免權」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公約》(但該公約至今仍未生效)。

金額部分發還再處理

兩名法官又認為,香港沿用「限制性豁免權」不會損害中國主權及引起尷尬,最終判基金上訴得直,但對於涉案入門費是否悉數用於非商業目的,哪部分可按「限制性豁免權」免被收回抵債,則發還再處理。

上訴人: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答辯人:剛果民主共和國

介入者:律政司

案件編號:CACV373/2008、CACV4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