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值1600萬土地物業 公屋戶囚14天

【本報訊】公屋戶在港擁有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房屋署昨稱,一名居住於坪石邨的公屋居民,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無擁有土地及物業,但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幅位於大埔的土地,連同物業價值為1,600萬元。該名公屋居民因忽略申報物業而違反《房屋條例》,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即時判監14天。

房署指出,該名居民填寫去年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除了沒有申報土地及物業,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符合公屋入息限額規定。不過,該名居民事後被揭其擁有的大埔土地,獲地政總署於2018年批出建屋牌照,去年發出完工證,因此並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

房署提醒,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否則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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