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四地乏機制 逃犯逍遙枉回歸

疑犯逍遙,正義不彰!3年前一宗台灣謀殺案,由於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移交疑犯有技術上困難,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卻被抹黑,掀起巨波,爆發的示威暴潮,前所未見,令港府管治權受到威脅。事件揭示現存法律漏洞,港澳回歸超過廿年,兩岸四地存在的司法鴻溝,卻仍然未鋪橋搭路提供解決方案。中國境內某些區域竟然成為逃犯天堂,這和港英時代的三不管「九龍城寨」有甚麼分別?

一國之內司法鴻溝成何體統

「引渡協議」是指國家與國家簽署移交罪犯的協議,在一國境內應稱為逃犯移交協議。兩岸四地本是一家,但歷史遺留下的問題,各自有其司法制度。內地實行大陸法系,亦稱為成文法,與香港的普通法系大不同,台灣與澳門都是以大陸法系為基礎,比較靠近內地法制。

兩岸在1990年透過非官方組織紅十字會簽訂金門協議進行司法互助,但僅限於偷渡犯、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的遣返,未有調查取證及司法文件等共識,因此2009年在南京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增訂包括民事與刑事調查取證與仲裁判決交流,共同打擊綁架、毒品、販運人口、詐騙、洗黑錢、偽鈔及經濟犯罪等罪行。但中港、中澳以及港澳至今卻仍未達成類似的逃犯移交協議,導致多年來各式各樣的罪犯得以逍遙法外,無論是黑幫頭目毒販抑或港澳富商,利用司法漏洞潛逃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謂大國崛起,超英趕美,經常被詬病只是着重經濟,法制發展仍然落後。而事實上,一國之內缺乏一套完整移交逃犯機制,成何體統,令人難以置信。連內地與台灣關係敏感,早年都排除萬難簽訂了移交刑事犯的協議,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區反而做不到,兩地廿多年來在這方面工作明顯怠慢,應該查找不足,急起直追,盡快訂立相關協議。否則後患無窮,無論港澳,都經不起再一次反修例暴潮。

港澳回歸,尤其是香港特區在融合方面出現沙石處處,《逃犯條例》法律漏洞存在多年,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國內出現逃犯天堂,其中一大原因是內地長期對港澳的定位不時出現矛盾,例如仍稱香港和澳門的傳媒為「境外媒體」,體制上待遇有分別,令人不禁懷疑是否親疏有別,分清你我,覺得「內地港澳是一家」只是口號和宣傳,對民心回歸有負面影響。內地當局若要令港人感到真正的融合和回歸,應該取消稱呼港澳傳媒作「境外媒體」。若未能一蹴而成,暫時改稱港澳媒體亦無不可。

內地澳門應先訂立相關機制

長遠來說,中港澳需要打破司法體系上的障礙,鞏固一國為先的基礎,但所需工夫浩瀚,需要較長時間準備及部署,作為權宜之計,澳門與內地因兩地均奉行大陸法,較易達成共識,應該率先訂立移交逃犯機制及司法互助,由於並非國與國之間引渡,程序應盡量簡單,盡量運用行政手段,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拗。參考香港推行的逃犯例修訂,可以用一次性的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要求。初期更可以限制為只移交刑事犯,不涉及政治犯,以免破壞市民對機制信心,重蹈香港特區修逃犯例的覆轍。

港澳兩地因分別實行普通法及大陸法,體系有別,問題比較複雜,討論移交逃犯協議拖拉廿年,澳門政府在數年前主動撤回與移交犯人協議直接相關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更形倒退。然而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令到港澳合作關係更形密切,這方面工作也是勢在必行。若內地與澳門成功訂立相關移交逃犯機制,只差港澳合作,便可以填補中港澳三地司法缺口,打通逃犯移交的橋樑。其實內地多年來都有按港方要求移交嫌犯,最近12港人蛇案兩名未成年人士便是從深圳押返香港,完全不見有何爭議。香港卻怯於輿論,從來沒有直接向內地移交逃犯,實在不合情理。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基本法》23條立法可以拖23年,被視為不可能任務,而更有威力的《港區國安法》卻橫空出世,令黑暴聞風而逃,止暴制亂安定社會,證明為了國家發展,既有法律隔閡根本不能成為障礙,某些人的擔憂只是藉口,用來製造紛擾。沒有機制才是混亂根源,當兩岸四地移交逃犯協議一一出爐,大家的疑慮會一掃而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