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40秒 無業漢囚3個月

【本報訊】去年11月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集會,聲援香港理工大學的被捕人士,期間一名男子疑因不滿被警方用電筒照射,遂用雷射筆照警40秒還擊。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昨天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黃雅茵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有警員因被告行為而感到不適,惟其危險性仍不容忽視,判被告入獄3個月,但批准他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28歲被告張洺熙,報稱無業。他被控於2019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稱遭用強光電筒射眼故還擊

控方案情指當晚約10時,有市民在中環遮打道一帶集會,期間有警員見到被告兩次用雷射筆發出的綠光束射向警方共約40秒,警員遂上前拘捕被告。被告在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中,指當時有防暴警用強光電筒照他眼睛,於是開雷射光還擊。被告又指歸家部分路途沒街燈,故攜該雷射筆照明,該雷射筆有4種模式,包括白色電筒光束等,事發時他錯誤開啟至綠色雷射光束模式。

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而被告警誡下的招認亦合情合理。不過,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開脫說法,指出若被告只是錯誤開啟至綠色雷射光束模式,應即時關掉,惟他當時卻是兩次用雷射筆照警,為時數十秒,而且被告所說的「還擊」二字,包含報復之意,被告是故意用雷射光照警,該雷射筆因此應被視作傷人器具,故判他罪成。案件編號:ESCC 266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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