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公布三個多月,雷大雨小,成效不彰,涉及兩大方面,一是國安公署層面工作不力,似乎「還在熟悉情況」,瞻前顧後,生怕「出錯」。二是香港行政、司法系統有人對國安法的執行並不積極,還在用他們的「老觀念」、「老做法」辦理「國安案件」。他們這樣做,國安公署層面也不知如何是好。
本來國安公署的工作職能是要監督好國安法在香港的執行,但因為自己心中無數,陷入香港司法的「鬼打牆」迷失方向,結果任由香港行政、司法把《港區國安法》弄得半死不活,尚方寶劍成了生銹菜刀。
其實,《港區國安法》已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構在拘捕、取證、檢控、審判等方面賦有全權,涉及「國安」的案子可「獨立辦理」,毋須一定「通過」香港相關機構。必要的話,還可以責成他們執行任務。因此,國安公署只要依法辦事,毋須顧慮太多,況且違反國安的案子,不論是在香港發生還是在內地發生,都是用「國安法」一把尺子,都會是大致相同的法律程序和偵辦方法。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實施「普通法」,有一套司法體系,都不可以成為「辦案不力」的理由。事實上,辦這樣的案子,國家安全機構、司法機構皆有豐富經驗,這些經驗完全可以穩而準和有效率的辦好香港國安案件。
三個多月來,香港「國安案子」辦了一些,抓了大魚小蝦,有的案情略為複雜,大多簡單明瞭,然而皆拖拖拉拉。這些案子都在嫌犯被拘捕後就「卡殼」,不見下文,且紛紛保釋,遲遲不見檢控,司法程序「無以為繼」。其實就算已經落網的「大鱷」黎智英等人的案子,雖說涉及面廣,但「複雜性」也高不到哪兒去,然而遙遙無期,這就不能不讓人質疑此案辦案的路子出了問題。
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國安公署置身事外,不作為,那就一定是今天這個半死不活、生銹菜刀的狀況,一定是讓黎智英之流大有空間和時間繼續「為美國而戰」、危害國安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