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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官稱築路障不屬「非法用途」 藏六角匙中大女生脫罪

【本報訊】中文大學女生於去年「三罷」當日,攜帶六角匙及索帶意圖不軌,她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昨在觀塘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梁少玲指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及她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顯然是示威者,可推斷她有意圖拆路障,但因現場沒人用鐵欄堵路,證據上有疑點,而築路障不能歸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故判她無罪。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廿一歲被告梁倩珩,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觀塘道管有八條六角匙及一包共七十九條索帶。控方指當日下午一時許警車到達觀塘慢駛掃蕩,駛至觀塘道對開見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警員落車追截,被告逃跑但被制服。當時被告戴面巾及口罩,穿淺色上衣,戴鴨舌帽持長傘,背囊內有涉案六角匙、索帶及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法例下非法用途的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上述的任何一項非法用途,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用鐵欄作路障堵路,現場也沒警民肢體衝突,故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教授指屬常用工具 未獲接納

辯方曾傳召教導被告的中大教授作供,指六角匙及索帶是攝影及創意媒體製作的常用工具。但裁判官認為不能連繫案發當日情況,亦解釋不了被告當日為何到現場,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案件編號:KTCC 6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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