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案交特區機構管轄
鄧中華接受內地官媒訪問時指出,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是港區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和法理出發點,強調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而中央在港機構僅僅只是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四種犯罪行進行管轄,又指即使在該四種犯罪行為當中,中央並非甚麼都管,而是「管極少的」,重申大部分案件都由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鄧指出,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是經過慎重考慮才把三方面內容都包含在一套法律中,一方面是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另一方面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能變成一個有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