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幼園男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

前幼稚園男總監涉嫌在佐敦一單位內偷拍女童如廁,並把片段存放在記憶棒內,他否認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交替控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辯方反對把涉案片段呈堂,表示控方未能指出片段的來源,亦不能確定片段無被干擾,質疑其真實性。控方則力陳法庭應先觀看片段才定奪,否則會剝削法庭考慮證據的機會。裁判官將於七月二日就片段呈堂性作裁決,並准被告繼續保釋。

三十七歲被告馬祖堯,據悉早前任職幼稚園總監,他報稱現職導演。他被控於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間,在柯士甸道西一號漾日居一單位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段由數碼影像攝錄儀器拍攝的兒童色情影片,拍攝到一名年幼女童小便並露出私處;交替控罪則指他在同一時段地點,管有一段儲存於電腦硬盤內涉及兒童色情的影片。

控方坦承無法證明如何拍攝

控方表示涉事片段儲存在一支記憶棒內,坦承無證據證明片段是如何拍攝,亦找不到拍攝片段的儀器,控方亦不會傳召報案人作供。

即使如此,控方透露望能傳召三名證人出庭作供,讓他們從影片中辨認出事主及案發地點,並帶出事件背景。控方並指片段中可見被告有所動作,同時法庭亦可憑聲音及畫面作出一個唯一合理的推論。

辯方則引述案例指,現今科技發達,片段有機會被捏造,故法庭應先裁定片段的真實性及呈堂性,然後才審視片段內容。而當日報案人把記憶棒帶往警署,警員將內容複製到另一支記憶棒,約一星期後卻發現未能讀取報案人交來的記憶棒的內容。辯方質疑片段來源不明,甚至不清楚是正本抑或副本。

辯方續稱,控方根本不能交代片段被送交警署前,是如何保管及處理,甚至是誰將片段存檔到記憶棒的證據亦欠奉,故認為控方並無表面證據證明片段屬實。辯方強調片段內容不能證明本身的真實性,直言若法庭接納控方說法先看片段,將會是史無前例。案件編號:KCCC 26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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