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踩錯油門 六旬婦撞斃男童囚23月

港島半山羅便臣道前年發生私家車失控剷上行人路致命意外,一對南亞裔母子被私家車撞倒後重傷送院,兒子留醫七日後終告不治。涉事六旬女司機昨在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兩罪,辯方求情指她當時擔心癌症可能復發,因而心神混亂,踏煞車掣時誤踏油門肇禍,她被判囚二十三個月及停牌五年,另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六十四歲女被告黃旭華,於印尼出生,曾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控方案情指,前年十月二十日中午,被告駕車途經羅便臣道時,突然高速前行,令前面的士需靠邊讓路,被告的私家車車輪更一度駛上行人路,一名行人及時走避。

死者母亦重創 一度坐輪椅

被告其後以時速約八十公里駕車撞向羅便臣道八十三號外的行人路欄杆,撞倒案中母子後再向前駛,最後越過對面線撞倒欄杆始停下,當時車頭嚴重損毀及起火。

被撞倒的十三歲男童及其四十二歲母親事後被送院救治,男童頭部重創及肺部挫傷,留院至同月二十七日證實腦幹死亡,死因為頭部重創。男童的母親亦多處受傷,包括右髖臼骨折、右臀及大腿外側全層皮膚套狀撕脫等,留院三十九日,事後未能拿重物及只能緩慢步行,她一度需要輪椅輔助,並需就身體及心理狀況覆診。

辯方求情稱,被告有逾三十年駕駛經驗,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如此駕駛,惟她於案發前擔心癌症可能復發,需到醫院檢查,而且其家翁又病重,她的精神狀態不佳及感到焦慮,在駕車時想起上述事情,一時心神混亂,誤將油門當煞車掣,而且在恐慌下再誤踏一次油門。被告明白事件已對受害家庭造成傷害,她自己的心理亦受事件困擾。

兩誤踏油門 官斥難以置信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涉及嚴重超速,並且造成一死一傷,由於被告有逾三十年駕駛經驗,她不慎誤踏一次油門後,再誤踏一次,這說法難以置信。法官認為判監在所難免,並建議懲教署有需要時為被告提供精神及心理治療,及就被告患有睡眠窒息症問題作適當安排。案件編號:DCCC 54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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