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索警手令 爆眼女遭駁回

【本報訊】八月十一日尖沙咀警署外衝突期間,一名女子右眼重傷。警方其後成功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惟女傷者指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手令,令她無從向法庭申請反對,侵犯了她興訟尋求法庭濟助的權利。她為此事由法援處代表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頒下書面判決,駁回她的申請,指透過現行法律,她尚有途徑撤銷有關手令,而且不會因她無見過手令內容而受影響。

法官強調,本案的爭議點,只在於警方不向代號「K」的申請人出示涉案手令,而此舉是否妨礙她提出訴訟的權利,雙方不是爭拗警方應否申請手令,或裁判官應否批出涉案手令,又或涉案手令應否被撤銷等問題。

官指未睹手令無損訴訟權

法官指出,涉案的醫療紀錄雖然與申請人有關,但她並非紀錄的擁有人或保存者,故她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她可以透過法律程序爭議涉案手令的效力,並在提出合適理據後,申請要求警方讓她檢視有關手令,但她至今都未有使用該些機制行事。另外,警方現在沒向她出示手令,並不代表她提出訴訟的權利受損。法官因此駁回她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訟費給政府。

案件編號:HCAL 264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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