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六月十二日金鐘反修例示威期間,患有第三期肺癌的示威者吳應武,在夏慤道被警方橡膠子彈打中腹部。他早前曾開記者會表示擬向警隊索償,而他正式採取行動,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訴訟前披露令」,要求法庭下令警務處處長,向他披露當日開槍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和指揮等的身份。此外,他聲稱在西環被警務人員用警棍打頭,故同時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務人員的身份。
原告吳應武,被告則是代表警務處處長應訊的律政司司長。原告要求警務處處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在法庭作出頒令之後的七天內,以誓章交代在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五分,於添華道夏慤道交界瞄準原告並向原告發射非致命火器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及下令開火的高級警務人員的姓名、地址、編號、職級及隊伍等資料,和涉及當日行動的所有紀錄。此外,原告同時亦要求警務處處長透露,一名八月四日下午六時半至午夜十二時,西環德輔道西與嘉安街交界執勤的警務人員的相同資料。
案件編號:HCMP 22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