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可成制裁對象
該法列明可制裁的對象,是任何向香港人作出法外引渡、任意拘留、酷刑的人士,以及在香港嚴重違反國際所認可之人權的人士;至於制裁範圍,是凍結上述人士在美國的資產,以及拒絕向他們發出進入美國境內的簽證。不過,條款中並沒有提及特定群體,意味若違反條款內容,任何人士都可成為制裁對象。
現時生效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是參議院版本,與眾議院版本制裁內容的分別是,眾議院把重複作出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之決定和行為、損害美國在港利益的人士列入制裁對象;制裁措施也包括拒絕向違反條款的人士及其直系家屬發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