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中學教師向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訛稱自己在補習學校並沒有教學職務,及後獲該局委任為去年香港中學文憑試英文口試的報到室主管,有關虛假聲明涉嫌導致被告獲得作為報到室主管三千七百八十元酬金的利益。涉案教師昨日被廉政公署落案控以一項欺詐罪名,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一(12月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昨落案起訴一名中學教師,控告他涉嫌向考評局作虛假聲明,訛稱自己獲委任為二○一八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報到室主管期間,在補習學校沒有教學職務。被告陳耀輝,為中學學位教師,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
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一間中學為學位教師,負責教授高年級學生英文科。他亦受僱於一間補習學校,在該校各教育中心擔任多項教學職務。案情指該中學於去年五月被考評局安排為同年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口試試場。考試舉行前,被告獲該中學提名為其中一名口試報到室主管。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三月十九日至四月十九日期間藉作欺騙,在交予考評局的回條上作出虛假聲明,表示自己在補習學校沒有任何教學職務,並意圖詐騙,誘使考評局確定委任他為上述考試的報到室主管。有關虛假聲明涉嫌導致被告獲得三千七百八十元酬金的利益,以及導致考評局委任在補習學校有教學職務的人為報到室主管而蒙受不利。
考試及評核局回應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該局不便評論案件細節,指出該局十分重視公開考試的公正及保密,獲委任的考務人員必須按既定程序舉辦考試,並須簽署保密協議,承諾不會洩露他們的任命或任何機密資料予未經授權的人士,也不能參與任何可引致利益衝突的工作。考務人員申報利益的機制涵蓋申報人的配偶、近親家屬,以及與申報人同住的任何人士。與補習社人員或事務有連繫的教師,亦不應獲提名出任公開考試的監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