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 陳以誠脫兩失德罪

【本報訊】有「兒歌醫生」之稱的陳以誠,被指在十年前不當地處理一名十四個月大男嬰的手指傷口,導致該男嬰的一截右手無名指壞死需要切除。醫務委員會去年四月就事故裁定陳兩項專業失德罪成,罰他除牌六個月。陳去年上訴要求推翻醫委會的判決,上訴庭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得訟費,撤銷陳兩項專業失德的定罪和處分,鑑於事故在多年前發生,故不把個案發還醫委會重審。

涉案男嬰在○九年八月手指頭受傷,其父母帶他到浸信會醫院找陳以誠求醫。陳為男嬰用彈性繃帶包紮傷口,男嬰需留醫三日。出院後男嬰父母曾三次帶他到陳的診所覆診。在出院後八日第三次覆診時,陳發現男嬰指頭惡化發黑,最終其指頭需要切除。

翌年男嬰父母代表男嬰與自己向陳民事索償,高院下令陳要賠償一百九十萬元給他們。至於醫委會聆訊,陳則被指在男嬰出院後包紮其傷口失當,及在收費表作出不實紀錄,陳經審訊後被判兩項專業失德罪成。

醫委會無處理陳所提疑點

上訴庭接納陳的上訴理據,指醫委會在裁決時無處理陳所提出的疑點,例如陳在男嬰留院時親自為男嬰包紮,當時並無問題;到男嬰出院後傷口惡化,其包紮用的繃帶尺碼,與陳所用的不同。上訴庭認為這些證供,會削弱控方指控陳的內在可能性。醫委會判決對之置諸不理,足令其中一項專業失德定罪不穩當。至於陳被指在收費表寫上沒做過的縫針程序,審訊時控方指陳這樣做是欺騙保險公司。上訴庭指醫委會裁決中對陳欺騙保險公司一事沒有決定,該項專業失德定罪亦不穩妥。

陳發表聲明,稱自己對涉案小孩所受的傷害一直感到非常難過,但指在上述民事索償和寫給醫委會的投訴信中,對他的指控都不符合醫院的紀錄。陳也否認有欺騙保險。

案件編號:CACV 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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