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去年十二月,在銅鑼灣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期間有行人為免被撞倒,要停下腳步避開。曾因此被票控不小心駕駛罪,他昨在東區法院認罪,由於他已有前科,故法庭判他罰款三千元。
傳票指稱,於去年十二月四日傍晚六時許,被告曾健超於告士打道近景隆街交界的行人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電單車。案情顯示,一名在上址觀察行人路上情況的警員,發現被告騎着電單車載着一名乘客,在告士打道向景隆街方向的一段行人路上,以時速十公里行駛。
一名行人因此須停步避免被撞倒,他與車頭最近的距離僅一米,但被告未有停車,繼續前行駛落景隆街馬路。被截停時被告表示:「可唔可以畀個機會?下不為例。」
裁判官判刑時明言,在行人路上行車風險甚高,一般可控告危險駕駛罪,故被告已獲控方寬鬆處理。而被告於二○一○年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紀錄,今次是第二次犯案,而且是明顯犯錯,但考慮到當時車速不高,故判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ESS 1149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