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續有效7日

高院原訟庭本周一(18日)裁定《緊急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部分內容及《禁止蒙面規則》(下稱《禁蒙面法》)違憲,延至昨日正式頒令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更頒令聲明當中授權警察除去市民蒙面用具的法律條文同樣無效。至於律政司要求原訟庭下令暫時延續《禁蒙面法》有效,至上訴有最終結果為止,同樣被原訟庭駁回。不過,基於律政司表示會盡快就原訟庭的判決申請上訴,原訟庭因此決定暫緩判令的生效日期七天,給予時間律政司提出上訴申請。

原訟庭兩名主審法官前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隨即在昨日傍晚作出頒令,並解釋判令的理據。根據判令,《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社會出現「危害公安」情況下訂立緊急規例,有關法例條文牴觸《基本法》,而以此基礎訂立的《禁蒙面法》也無效力。此外,原訟庭亦特別命令聲明,《禁蒙面法》條文中,禁止公眾在不是非法集結的場合蒙面,以及授權警察除去市民蒙面用具,相關的法律條文都因違憲而無效。

倘判決被推翻 違例者需承擔後果

兩名法官昨再次強調,他們的判決不應被看成姑息暴力,或者支持任何人蒙面為非作歹。他們亦指出,如果他們的判決最終被推翻,便代表有關規例一直有效,在這段期間違例的人同樣需承受法律後果。

兩名法官認為,律政司未能舉出足夠證據,證明暫緩其判令的生效,可有效解決現時的危險狀況。他們亦不接納律政司一方的指稱,即立刻廢除《禁蒙面法》會向暴徒發放錯誤訊息的論點。

他們指出,即使有人可能誤讀判令,亦不能成為暫緩判令生效的理由,而且《禁蒙面法》牽涉拘控市民,在它已被裁定違憲後,仍准許警隊繼續用它向市民施加限制,實在難以接納。

此外,兩名法官更指出,就算他們現在暫緩判令生效,被指違規例的人士依然可按他們的判令提出質疑,這將導致法律爭議沒完沒了,造成更多混亂與不確定性。他們基於上述理由,最終認為在法理上並無理據去暫緩判令生效,或另外頒令暫時延續《禁蒙面法》的效力。

不過,由於律政司方面已表明會就原訟庭的判令申請上訴,鑑於本案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以及香港現在的特殊狀況,兩名法官決定給予一個短暫的暫緩令,下令判令暫緩生效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以便給律政司時間向上訴庭申請上訴。

律政司僅需支付申請人八成訟費

至於訟費方面,法官指申請人一方雖然勝訴,但非所有理據均獲法庭接納,因此判律政司只需支付申請人八成訟費。

案件編號:HCAL 2945,294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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