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勢掀物業訴訟 勞處投鼠忌器

【本報訊】勞工處雖以「結社自由」為縱容幽靈工會的辯解,惟實際上另一主因是不少幽靈工會擁有物業。有熟悉《職工會條例》人士指,不少工會數十年前購買物業為會址,其後因行業式微而變得不活躍,甚至連聯絡會員亦有一定困難,如一刀切嚴厲執法,肯定會引起連場物業爭拗的法律訴訟。

多購會址作聚會住宿

該名人士指,根據《條例》,在港成立工會的門檻十分寬鬆,只需七名員工,便可向職工會登記局申請,惟遞交申請的七人必須為現職及全職員工,因該七人具有表決權,而其他兼職、退休者只能做普通會員。經登記局批准後,工會便可享有豁免權,即因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及侵權行為可得豁免,「好似工會搞罷工,鬧老闆無良,咁個老闆唔可以告佢哋誹謗,呢個係好大嘅保障。」

除賦予工會豁免權外,該名人士又指,以前的工會除是工友聚會的地點,更會提供尋找工作,甚至住宿,故《條例》亦容許以工會之名自置物業,惟有關規定亦成為難以取締幽靈工會的主因之一。

他解釋指,《條例》雖訂明登記局可取消相關工會的登記,並委任清盤人接管其財產,惟一旦有會員出現,肯定會引起有關物業法律訴訟,「如果除佢名,層樓點計先?係分番畀會員定係捐咗佢?好多法律爭拗喺度。」以港九髹色梳化傢俬工會為例,該會正是在土瓜灣持有物業,便成為勞工處追足廿三年亦不敢輕言取締的原因。

不過,該名人士指,勞工處容許幽靈工會存在灰色地帶,主要是它們沒有即時違法風險,與欠薪、欠假等違法事宜不同,但明言如收到舉報,經調查後證實屬嚴重罪行例如挪用會費,定會嚴懲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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