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除《緊急法》外,有傳政府研究實施《宵禁令》,惟有行政會議成員指《宵禁令》對港人影響極大,而《緊急法》可賦予警方更多權力處理暴亂,包括延長拘留時間及禁止蒙面,形容後者是不可接受中比較可接受的方案,又承認不論引用《緊急法》或《宵禁令》,都會令香港國際形象大打折扣。根據法例,違反《宵禁令》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另有資深建制派成員認為,《宵禁令》可行性甚低,質疑到底要在哪區宵禁,加上示威者在各區不斷流動行走,若全港執行又是否有足夠人手做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指,政府一直用錯方法應對當前局勢,擔心《緊急法》或《宵禁令》的反效果會更大,冀港府勿用錯的方法處理香港問題。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公安條例》,《宵禁令》只需特首信納有公共秩序需要就可實施,不需經立法或草擬程序,而實施《宵禁令》必須憲刊,但可在《宵禁令》生效後才做。他指《宵禁令》賦予特首很大權力,惟政府若擬推行,須同時考慮後果,包括對香港民生、經濟及金融中心地位的影響等,形容實施宵禁須付沉重代價,政府需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