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緊急法》規例可囚終身

【本報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實施 《緊急法》毋須經過立法會,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就能在極短時間內執行,而根據《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刑罰可以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如規例無規定其他刑罰,則任何人違反此法訂立的規例而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全球多地規管蒙面

本港所有法例必須刊憲才可生效,惟法律界人士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實施《緊急法》亦要刊憲,但亦有人認為該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的權力廣泛,甚至可擱置刊憲程序或加入條文先實施後刊憲。

坊間近月一直有聲音要求港府以《緊急法》禁止示威蒙面。禁止蒙面,顧名思義就是以施加刑責,禁止有人在一些場合遮蓋臉部。《禁蒙面法》在全球各地並不罕見,美國多個州份、加拿大、奧地利及德國等都有實施,而且不少國家都可以對被定罪者處以監禁的刑罰,部分國家則會以罰款處理。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二○一七年的一份資料摘要顯示,研究組就美國紐約州、明尼蘇達州及德國對公眾集會的規管研究,當中有提到上述三個地方都禁止蒙面隱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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