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瞞170萬租金收入 夫婦逃稅或判囚

持有不同物業收租的夫婦,於○九至一五年期間分別向稅務局隱瞞合共逾一百七十萬元的租金收入,藉此逃稅逾二十萬元,但終被揭發。他們昨在觀塘法院分別承認合共十項蓄意逃稅的傳票控罪,求情稱因誤信地產經紀之言才犯案。裁判官指兩名被告受過高等教育,不可能會輕信經紀之言,他們長時間隱瞞大額租金收入,理應判處監禁,但希望先了解他們的背景才定奪,將他們還押至十月十五日等候背景報告才判刑。

妻曾申貸款利息扣稅

女被告黃玉玲報稱任職教師,男被告余蔭偉則是品質監控經理,二人均為五十歲。黃承認的六項傳票指她於○九年的個人報稅表中,報稱沒有全資擁有的物業作出租之用,及聲稱全年居於一個將軍澳蔚藍灣畔單位,而申請相關的居所貸款利息扣減稅款;她並於之後五年作出沒有出租物業的申報。而余承認的傳票則指他自一二年開始,連續四年在報稅表申報沒有出租物業。

案情指,稅局調查發現,女被告自○八年起先後持有將軍澳四個私樓單位,包括上述蔚藍灣畔物業,且全部都是用來收租,多年來租金收入逾一百一十八萬元。男被告於一九九六年起亦先後持有四個物業,除留作自住的旭明苑單位,其餘三個私樓物業均有出租,一一至一五年間租金收入為五十六萬多元。

由於兩名被告隱瞞上述租金收入,稅局因此少收他們的物業稅分別為十四萬多元及六萬多元。另外,黃又虛報居所貸款利息,令稅局少收她約二千元薪俸稅。事件被揭發後,他們已繳回全部稅款。

反指稅局9年未檢控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兩名被告誤信地產經紀之言,以為不用在報稅表申報租務收入,只要當稅局查問時交回租務資料便可。稅局早於一○年起便查問被告,他們都有將租約寄到稅局,而稅局之後未有任何行動,直至今年中才檢控他們,期間令他們誤會經紀所說的做法可行,他們才會一而再犯案。

不過,控方反駁指,稅局除查問被告外,更曾要求他們繳交附加稅款,他們理應醒覺他們的做法有問題,而他們除租約外,沒提交其他資料,稅局要從公共事業公司、銀行,甚至物業管理公司取證以證實租務詳情,耗時甚長,非無理拖延。

案件編號:KTS 12981-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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