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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示範雷射筆 法律界憂影響證物呈堂

【本報訊】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本周二晚(6日)因購買十支觀星用雷射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而警方則在前日(7日)的記者會上,以屬證物的其中一支雷射筆即場向傳媒示範。

辯方可以此作抗辯理由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昨日批評,警方公開示範雷射筆的運用並無必要,觀感上亦不好。

吳宗鑾昨晨在電台節目指出,當警方檢取證物後,一般會放入證物袋,以防止受到干擾,如果要取出測試或檢驗,需確保證物不受干擾或改動。

吳續指,雖然法庭不會接納公開示範為證據,料不會影響法庭審訊,但認為警方的做法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吳又指,警方需證明方仲賢有意圖利用雷射筆傷害他人,但暫時看不到有任何相關的理據。

律師梁永鏗接受查詢時表示,證物一般會在被捕人士面前入證物袋,如需交化驗所化驗,亦有相關程序,如打開時需簽名作實等,若一件證物未經化驗且將會呈堂,辯方可以證物遭「搞過」作為抗辯理由,例如「點知係咪(屬於)我」,甚至連證物能否呈堂都可以挑戰。梁指出,認為警方的做法「有啲怪」,因「喺程序公義上令檢控更加困難,亦都變得複雜咗」。坊間有批評指警方做法不智,梁亦認為可以這樣說,因警方有簡單的替代方法,即以非證物的同類型物件做示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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