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禁蒙面法」顧名思義就是以立法形式及施加刑責,禁止有人在一些場合遮蓋臉部。事實上有關法例在世界上絕不罕見,美國多個州份、加拿大、奧地利以及德國等地都有實施,且不少國家都可以對被定罪者處以監禁的刑罰,部分國家則會以罰款形式處理。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二○一七年的一份資料摘要,研究組就美國紐約州、明尼蘇達州及德國對公眾集會的規管進行研究,當中有提到上述三個地方都禁止蒙面隱藏身份。
在紐約州和明尼蘇達州,民眾在公眾場所聚集時不得喬裝或蒙面隱藏身份。不過在紐約州,如遮臉是與派對或娛樂目的有關,當局會給予豁免;明尼蘇達州因宗教信仰、天氣關係及藥物治療而需遮臉也可獲豁免。至於德國,集會人士不得在集會期間用任何衣服或飾物遮蓋臉部。
文件續指,在紐約州,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五天及/或罰款不超過二百五十美元,而紐約市警方不時於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中引用禁蒙面法。以二○一一年「佔領華爾街運動」為例,據報部分示威者就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不過,文件亦指,限制蒙面的規定過去十多年備受爭議,並多次引起訴訟。
根據網上資料,加拿大於二○一三年亦在經歷過多次示威後,立法禁止有人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上面具,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資料顯示,歐洲有十多個國家,包括奧地利、丹麥、西班牙、德國及法國等,亦已實施禁蒙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