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在任期間漏報利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被判囚十二個月,成為本港首名淪為階下囚的政府首長。他於今年初服刑期滿,但出獄前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出錯,裁定曾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不過,終院亦表明,若案件再審一次,陪審團在正當指引下有可能作出定罪裁決,惟法官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故不作重審命令。
現年七十四歲的曾蔭權,被控於二○一○至一二年間,在行使特首職權、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他於一七年二月在高院原訟庭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二十個月。他入獄不久獲准保釋以待上訴,上訴庭去年七月裁定控罪維持原判,但刑期則改判監禁十二個月,曾隨即再入獄,並於今年初刑期屆滿獲釋,合共服刑約八個月。曾另涉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兩次審訊後,陪審團均未能達成裁決,控方決定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暫不要求再重審。
終院於上月十四日審理曾蔭權的終極上訴,延至昨日裁決。終院的裁決理據,主要圍繞原審法官在「明知故犯」及「嚴重性」的兩個控罪元素上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終院在判詞中指,控方對曾提出的主要指控是曾接受賄賂,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所指的行為。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的指控也主要建基於曾隱瞞自己受賄。
終院指出,如果陪審團裁定曾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成,差不多可肯定他們會同時裁定曾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不過,當陪審團未能就曾的行政長官收益罪達成裁決,陪審團仍要考慮是否判曾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庭就需要在何謂「明知故犯」或行為「嚴重性」等犯罪元素給予陪審團更清楚的指引。
在「明知故犯」方面,終院認為有意作出的不申報決定,本身雖屬是錯誤的,但不等於隱瞞,因為隱瞞涉及不誠實,但有意不申報可能只是判斷錯誤,原審法官未有在這方面給予陪審團足夠的指引,指出有意不披露和隱瞞的分別。
就「嚴重性」方面,終院指出,由於在本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曾蔭權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嚴重性時,就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那是否必須要披露事情,以及他不披露的後果,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在這些方面對陪審團指引並不足夠。基於上述原因,終院裁定曾上訴得直。
不過,終院亦表明,如果陪審團得到適當指引,是可判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的,而曾在涉事時身居高位,透過重審對其指控作出一個了斷亦符合公眾利益,但考慮到曾在終院審訊前已服刑完畢,決定不頒令重審。廉署回覆查詢時表示尊重終院裁決,署方會繼續秉持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反貪職責,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調查每宗貪污案件。
案件編號:FACC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