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萬訟費曾夫婦幾耗盡積蓄

【本報訊】曾蔭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在法庭聆訊近四年,外界普遍估計訟費涉天文數字。曾為曾蔭權撰寫求情信的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引述曾早前披露,就今次訴訟花了四千萬元。一般而言,上訴人若上訴得直,可向法庭申請要求律政司支付其訟費,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訴人能否取回訟費,當中最重要考慮因素是他是否「自招嫌疑」,若是,法庭未必會讓其取回訟費。

如「自招嫌疑」未必可取回訟費

曾蔭權昨以書面回覆傳媒時指,七年多的刑事調查,歷時七十多天的五次法庭公開審訊,服刑八個月,訴訟費差不多耗盡他夫婦畢生積蓄。本身是律師的何俊仁相信,曾上訴得直能取回訟費,以及能獲發公務員長俸。不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查詢時指,上訴人如要取回訟費,需主動展開另一法律程序,可要求在公開法庭審理,亦可作出書面申請。至於能否取回訟費,以及可取回多少訟費,當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上訴人「有冇帶一啲可疑畀自己」。

陸偉雄舉例指,如所有證據都指向上訴人而他未有作出解釋,則法庭一般不傾向讓有關人士取回訟費,即使判其可獲訟費,款額亦會較少。至於其他考慮因素,包括法庭就相關案件的判決,假若判決裁定上訴人是完全無辜,則可取回的訟費會較多,若只是技術性問題導致上訴得直,則上訴人能取回的訟費較少,甚至全數不能取回。

另外,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研究本案判詞後表示,希望所有公職人員不要因曾蔭權上訴得直後放鬆,因為其得直原因是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未有就控罪元素提供足夠指引,強調公職人員遇上任何利益衝突,應盡可能提出申報。問及是否應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八條,以擴大規管範圍至特首,林批評相關工作早在曾蔭權任特首時已提出,拖拉至今八年,仍毫無寸進,非常遺憾;他促港府盡快啟動相關工作,以堵塞法例漏洞,不應再無了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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