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議規覆核 「全體委員會」定義掀激辯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由一半成員(如以七十名議員計算為卅五人)減至二十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早前被取消議員資格的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分別就此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日將兩案合併處理,一併聽取訴訟許可和司法覆核的陳詞。兩名申請人與立法會主席一方,就「全體委員會」是否等同「大會」展開激辯。

立會主席代表:與大會屬不同個體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立法會大會與全體委員會都是由全體議員組成,將它分成兩個身份,只是出於歷史因素。法案在大會完成首讀後,會議便立即「變身」由全體委員會繼續二讀,中間主席甚至毋須休會,因此兩者應被視為相同。

潘熙續指,既然全體委員會等於大會,則《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最少全體議員的一半,亦應適用於全體委員會,將之降低便屬違憲。此外,潘指立法會在一四和一七年,曾就此問題徵詢法律意見。當時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和本地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均認同《基本法》規定適用於全體委員會。

至於代表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強調,立法會大會與全體委員會始終是不同個體,全體委員會是由大會按議事規則組成。余又回應郭卓堅一方大律師就立法歷史的陳詞,指出回歸前的立法局,其組成是依據當時的憲制文件《皇室訓令》,但全體委員會則是靠會議常規組成。

余若海續指,全體委員會是法案首讀程序完成後,據議事規則形成的臨時委員會;它緊隨大會進行會議,只是為工作便利,不能以此作為混淆兩者的理據。總括而言,余認為兩者並不相同,《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並不適用於全體委員會。聆訊今繼續,將會由律政司代表一方陳詞。

案件編號:HCAL 1094,1120/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