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就有關移交逃犯事宜向立法會特別財務委員會提交的補充文件,顯示港府在過去五年共接獲三十二宗請求移交逃犯個案,四宗來自沒有簽訂雙邊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而該四宗請求均被拒絕,而相關司法管轄區仍在追緝逃犯。律政司解釋,港府收到請求後會研究是否有適用的移交安排,及請求能否按本港法律處理,該四宗請求都因沒有適當的安排而被拒絕。
在二○一四至一八年收到的移交逃犯請求中,就有二十三宗、涉及二十七名逃犯沒有及尚未作出移交。當中有四宗個案是已經或正處理的案件,十九宗涉及不能或有待處理的個案,原因包括請求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的規定、沒有適用的移交安排、請求方撤回請求、等待請求方提供補充資料,以及請求有待審查及未能找到逃犯等。而有關逃犯的羈押時間為三個多月至四年。而經過本港法院聆訊共有十三宗請求、涉及十四名逃犯,當中獲法院批准交付拘押的有十一名逃犯,兩名逃犯在交付拘押程序仍在進行中,餘下一名逃犯因交付拘押聆訊中止而被釋放。而在十一名已批准交付拘押的逃犯,只有九人已被移交,一人正申請司法覆核及第二次人身保護令,一人在移交前離世。上述請求均是根據適用的雙邊或多邊公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