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的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該案仍未審完,但卻枝節橫生。該案昨日再衍生另一民事案,何官遭案中的尼泊爾籍女被告入稟區院民事控告,並向何索償逾一百七十萬元。由被告變成原告的該名女行人指稱,何在審理該宗「行人違規」案時,疑濫權下令要女行人繳交保釋金及「每天要出庭應訊」,變相是將她禁錮於法庭內;她又指稱何的態度惡意專橫,而法庭環境更加劇她受傷身體的痛楚不適。女行人遂興訟要求何就她的損失自由、情感傷害等作出金錢賠償。
原告是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被告是裁判官何麗明。原告於入稟狀指,她因在一六年四月疑涉及「行人違規」而遭票控,該案於去年一月十日開始,在東區法院由被告審理。原告當時有律師代表,故她可以毋須親身到庭,但審訊首日她亦有到庭。至審訊第二天下午,她因為在洗手間遲了一分鐘入庭,但被告沒接納她的解釋,更要她交出一百元現金保釋,並令原告「每天到庭」審訊。
原告指她在該傳票案中遭遇了交通意外,她被一輛的士撞倒重傷需留醫近兩個月,在審訊期間她仍靠兩支拐杖輔助走路。根據《裁判官條例》,有律師代表的傳票案,案中被控人士毋須親身到庭,故被告無任何法律依據要原告保釋及「每天到庭」。原告續指,她曾就被告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最終上訴庭確立被告沒有相關的司法權限,而將該命令撤銷。原告又指,基於被告對原告存偏見、在審訊中又過多干預、對原告代表律師的態度更是威嚇屈辱,原告遂提出換官申請,但遭被告拒絕。
原告因此興訟要求被告賠償,在賠償明細方面,原告指她被迫「每天出庭」失去自由,此項索償三十萬元;她被要求交保釋金等同被拘捕,身為無案底之人,她感到情感受損,此項索償二十萬元;她被迫留在氣溫低的法庭內,加劇她因交通意外曾多處骨折而來的疼痛,此項索償廿萬元;被告即使知道自己無此權項,卻又惡意強迫原告到法庭,態度專橫壓迫,此項則索償一百萬元的懲罰性賠償;而另外原告亦要求被告賠償她每天到庭的車馬費及午膳費,以及被告要原告提交、以解釋原告身體狀況的醫生報告費用及額外律師費等,此數項則索償八千八百元。上述項目的總索償額約逾一百七十萬元。
案件編號:DCCJ 1719/2019